服務條款

一、協議說明

  1.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本協議」)係您與 十月飛雲工作室(以下簡稱「本公司」) 之間的契約,規範您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網站、行動網頁及應用程式(以下合稱「本平台」)及其相關服務(以下合稱「本服務」)。

  2. 當您完成註冊或使用本平台,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
    若您不同意,請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

  3. 若您未滿十八歲,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閱讀、同意並陪同使用本服務。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視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本公司有權向法定代理人請求履行責任。

二、定義

  1. 帳戶:您於本平台註冊並用以登入及使用服務之專屬憑證。

  2. 用戶:凡透過本平台註冊帳號或使用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3. 商品或服務:包括於本平台提供之數位產品、實體商品及其他相關服務。

  4. 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指可識別您身分之資料。

  5. 銷售合約:用戶透過本平台所成立之買賣契約。

三、帳戶管理

  1. 用戶應提供真實、正確及完整之資訊完成註冊。

  2. 用戶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對以該帳號進行之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3. 用戶不得冒用他人身分、註冊多重帳號或進行任何不法行為。
    違反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帳號。

四、服務使用規範

  1. 本公司授予用戶非專屬、不可轉讓、有限範圍內之使用權。

  2. 禁止行為:

    • 未經授權複製、修改或反向工程平台程式。

    • 故意干擾平台系統運作或散布惡意程式碼。

    • 發布違法、詐騙、侵害第三人權益之內容。

    • 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用戶之正常使用。

  3. 本公司有權依實際情況調整或暫停部分服務,並公告於平台。

五、個人資料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事項)

本公司為遵守法律並保障您的權益,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項:

  1. 蒐集機關名稱:十月飛雲工作室。

  2. 蒐集目的

    • 提供會員服務、交易履行及售後服務(特定目的項目:040行銷、067信用卡、069契約、090消費者及客戶管理、13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

  3. 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聯絡方式(電話、電子郵件、地址)、付款資訊、交易紀錄、使用紀錄等。

  4.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蒐集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存期間。

    • 地區:中華民國及本公司伺服器或合作廠商所在地區。

    • 對象:本公司、合作夥伴、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蒐集、處理及利用。

  5. 當事人權利:依個資法第3條,您得行使: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 若您欲申請刪除資料,請先向客服索取申請文件,填寫完成後回傳本公司。
      惟為符合法規及因應政府機關調查需求,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請後保留該等資料5年,期滿後始進行完整刪除處理。

  1. 影響:若您拒絕提供正確之資料,可能導致無法享有完整之服務或影響交易履行。

六、消費者保護

  1. 本公司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2. 消費者於購買實體商品後,享有七日鑑賞期,得於收受商品次日起七日內退貨,惟商品必須保持完整。

  3. 數位商品及已開通之線上服務,依法律規定不適用七日鑑賞期,除非另有公告或特別約定。

  4. 本公司提供之退款、退貨流程,將於平台公告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七、智慧財產權

  1. 本平台所有內容,包括文字、圖片、程式、商標等,均屬本公司或合法授權人所有。

  2. 未經授權,用戶不得擅自複製、散布或商業使用。

  3. 用戶於平台上傳或提供之內容,授權本公司於合理範圍內使用,惟智慧財產權仍屬原作者所有。

八、付款與退款

  1. 用戶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自動續費。

  2. 自動扣款將於到期日前通知,您可於下一次扣款日前24小時取消續約。

  3. 若扣款失敗連續三次,帳號將自動暫停服務。

  4. 退款辦理方式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本公司公告之退款政策辦理。

九、責任限制

  1. 本公司提供之服務以「現況」提供,對其適用性或不中斷性不作保證。

  2.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本公司對於因使用本平台所致之間接或衍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 不可抗力(如天災、電信中斷)導致服務暫停,本公司不負責。

十、協議終止

  1. 用戶若違反本協議,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服務並刪除帳號。

  2. 協議終止後,用戶應立即停止使用服務,本公司得刪除相關資料。

十一、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協議以 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

  2. 因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